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文理学院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学制:本科四年(建筑学为五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学府大道278号
第七条 成都文理学院始建于1999年,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校设有文、经、管、法、理、工、艺、教8大学科门类,下设11个二级学院,多个科研机构。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办学优势显著,全面构建起“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相互交融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为学生打通本硕、专硕、专本硕的国内外纵横多向的人生发展通道。2023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同年学校获批四川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
第八条 成都文理学院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招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相关招生政策,审议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成都文理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我校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尚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文化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当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将按普通类录取原则进行,非艺术类考生亦可填报。
对文化、专业双上线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使用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仍相同,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他符合的对应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
当地省级招生部门有特别规定,按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承认所在省(市、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投档录取原则的,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其所报志愿顺序,以投档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当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如第一专业志愿所报专业录取满额,则将剩余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其符合的对应专业志愿顺序进行专业调配。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他符合的对应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是否具有投档资格,以当地省(市、区)招考主管部门实施规定为准,学校所述各专业录取原则仅针对进档考生。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地的各项加分(降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选择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要求参加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进校后专业调整:在符合高考录取条件的前提下,新生报到入学以后,如学习确有专长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成都文理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校级学习奖学金(最高2000元/年·人),还设立有社会工作、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年·人),同时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6000元/年·人)。
第七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就业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坚持“以生为本”,抓牢“服务指导与精准帮扶”,为学生实习就业、升学深造搭建起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校政企合作交流平台,助推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学校多次荣获“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成都文理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热线:028-61560112、61560115、61560116、61560113、68406715、68406716、68406717、68406718、68406720
2.传真电话:028-61560114
3.网址:https://www.cdcas.edu.cn(学校官网)
https://zsw.cdcas.edu.cn(学校招生网)
4.E-mail:wenlizhaosheng@163.com
5.招生微信公众号:成都文理学院招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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