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2024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第二条 学校地址: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津花源镇白云路115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青神县成艺路8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直属四川省教育厅的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职业本科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所招收的学生是国家统招计划生。办学学制及层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二年。
第四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的发放:我校学生在校修读期间,由教育部电子注册,按人才培养方案各科成绩合格及毕业设计合格,毕业时由成都艺术职业大学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艺术设计专业为主要特色、兼有文、理、工、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校。学校现有环境艺术设计学院、美术学院、数字艺术学院、时尚设计学院、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电影电视学院、体育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文化与管理学院、传播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028-69033333(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小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招生工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
3.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作好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生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录取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招生宣传与录取的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校务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级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省级对等交流计划和直批两种计划由学校院务委员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各省教育厅、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调档比例严格按照生源所在地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应届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普通类专业对进档考生的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调剂办法为: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调剂的先后顺序,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类别学科,调剂专业顺序按计划缺额从小到大顺序安排;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2.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考生还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统考并达到对应批次相应层次规定的合格线,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对应批次相应层次的合格线:
1.使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类别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本、专科专业,执行招生省级招办规定的投档规则。若省级招办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我校在全国计划来源系统中编报并经招生省级招办核定的规则投档录取。对进档考生的录取,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
2.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同类别其它专业。调剂办法为: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调剂的先后顺序,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类别专业,调剂专业顺序按计划缺额从小到大顺序安排。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除招生处工作人员外,还抽调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及我省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除执行国家颁发的奖助学金制度外,还设置了奖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退费办法根据川教函【2013】673号文件,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如国家有新的收费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网站上即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录取查询:www.cdau.edu.cn(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官网)
招生政策咨询:028-82480222、82482222(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招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中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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