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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贸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湖北商贸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商贸学院”,创建于1995年,2015年4月由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转设更名为湖北商贸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湖北招生代码C235,外省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调节各省(市、区)生源不平衡情况,认定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选择第一志愿考生。新高考改革省份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执行该省投档办法。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无明确规定,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考生校考,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及高考投档成绩。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学校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作限制。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补、免”六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武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咸宁校区: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贺胜路508号

电话:027-82666063 87786825 87786820

网址:http://www.hbc.edu.cn   咨询QQ:4628135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