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利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2802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属性:非营利性
第六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 报考考生须符合生源所在地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取得有效的高考成绩,并按相关要求填报志愿,学校结合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检录,最终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二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进行专业分流,具体专业分流办法按照《吉利学院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请参考年度招生简章,最终分省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结合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具体实施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加分后的成绩作为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采用“专业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学校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分录取排序原则,则遵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调剂时,将参考考生相关高考科目的优势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征集。
第十九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体类专业考试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后,采用“专业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文化成绩同分时,则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分录取排序原则,则遵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艺体类专业调剂原则与普通类调剂原则相同。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学校对入学新生将组织资格复查,对复查结果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
(一)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书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文体艺术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奖、创业奖、英语专项奖、学科竞赛奖)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提供学生自助和校内实践机会。
(五)学费减免: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业优秀学生,可申请不高于40%的学费减免。
(六)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家庭发生暂时性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具体奖助政策详见“吉利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s://xgb.guc.edu.cn/)或“吉利学院招生网站”(https://zs.guc.edu.cn/)。
第七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科毕业证。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吉利学院。
第八章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等事宜。
举报、申诉及纪检监察电话:028-63286012。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校长阙海宝签发。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630-2020、028-63286000、63286222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邮政编码:641423
招生网址:https://zs.gu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u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利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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