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相关工作;
7.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
8.依法公开信访渠道,对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信访申请,及时进行答复和备案;
9.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专升本、对口升学、免费医学定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专业后再进行调剂录取。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档。
4.投档成绩相同的同一专业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同分排序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先依据外语、语文与数学成绩之和,后依据其他三科成绩之和的顺序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依次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课、文化课都达到生源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课、文化课都达到生源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算法参照生源省份执行)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日语专业招日语、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俄语、英语考生;英语、英语(S)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十五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不设预留计划,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立校内综合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和社会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jmsu.edu.cn ,邮编154007,联系电话0454-8796220/8618158,邮箱:gzb@jms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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