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是我国唯一以“审计”命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为我国审计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 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因审而立、为审而存、依审而兴、靠审而强。学校构建了以审计为品牌、经管法工文理等学科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业已发展成为审计人才培养的摇篮、审计科学研究的基地、审计事业发展的智库、审计国际交流的窗口和审计文化传播的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审计大学。
院校标识码:4132011287,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学校办学地址:
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
莫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圩路77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83年,1987年更名为南京审计学院,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成为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三部一省”共建高校,同年获批为全国首批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2013年获批为硕士学位(学术学位)授权单位,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2022年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年入选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B类建设高校。2023年7月,***总书记给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专业硕士国际班留学生回信。
学校设有44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8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统计学),博士后流动站1个(统计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3个。(数据截至4月底)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审计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会计学(中澳合作项目)是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审计大学与澳大利亚科廷大学以“3+1”的模式联合培养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的项目,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前三年在南京审计大学学习,第四年赴科廷大学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同时获得南京审计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科廷大学商学学士学位证书(会计与审计分析)。
国际联合审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京审计大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采用“4+0”学制,开展本科学历教育。对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南京审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南京审计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法国SKEMA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招生考试工作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本年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考核方式: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规定。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不作特别限制,但需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健康标准。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科类、文科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不分文理的,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1.进档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确定方法:按“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分数清,不设专业级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2.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进档考生,依次比较考生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以外进档考生,依次比较考生所在省(市)提供的“同分排位”,语数外三门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对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其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需符合我校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院校投档办法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等,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不设报考语种限制。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须接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英语课程教学并通过该课程考试。报考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较强的英语能力,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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