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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太原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太原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112。地址:迎西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虎峪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新矿院路18号,明向校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太原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外方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外方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太原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办)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录取高水平运动队队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在调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类考生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照文化课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依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面向山西省招生,仅限理科,考生须提前经过民航招飞体检鉴定机构的体检、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按当年教育部和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录取标准执行,高考成绩须达到山西省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控制线上考生按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照英语、数学、语文、理科综合顺序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工程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招收试验班,试验班学生实行本硕或本硕博贯通培养模式。试验班学生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项目,学制四年,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章  学费及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山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据山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太原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270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体帮扶、资助育人”的资助工作理念,坚持“应扶尽扶”的工作原则,坚守“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工作底线,围绕“奖、助、勤、补、减、贷”立体资助体系,分阶段有针对性地为学生制定各项资助措施。有关程序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的所有本科学生,均可到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网址:http://zs.tyut.edu.cn

联系电话:0351-3176450,0351-6014101

电子邮件:zsb@tyu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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