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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证书

第四条 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于1993,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着眼于城市建设功能群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形成了专业和产业对接、课程与职业标准对接、课堂与实习基地对接的人才培养输送模式。学院下设下设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交通旅游学院、机电信息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五年制基础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培训学院等七个二级学院。学校地处西安南郊大学园区,占地530余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大温泉大道002号,邮编:710114

学校网址:http://www.xacsjs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9026666

传真:029-89029808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就业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部,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计划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下达,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须符合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 我校严格按照抄送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与生源省份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