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我校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学 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
邮 编:710032
学校网址:http://www.xaepi.edu.cn/
第五条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3年的西安电力学校,1980年被教育部确立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1994年升格为大专。学校承担着国家电网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人才建设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双重职责,是一所电力类高等职业院校,享有“西北电力黄埔”美誉。
学校办学成果得到全国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先后被全国总工会、中电联、国网公司认定为“全国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基地”“国家电网公司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电力行业无人机巡检作业人员评价基地”“电力行业职业能力评价基地”。被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授予“五星电力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先进集体”“国家电网公司文明单位”“中国企业大学50强”“电力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国网公司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领导开展学校招生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纪检监察电话:029-61842158
纪检监察邮箱:xadzjw@sina.co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4年学校拟面向全国部分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核定的招生计划同时在学校官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填报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等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如录取数未达计划数,按照规定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他电力相关企业,色盲、色弱考生须依据自身情况,谨慎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招生专业均为一般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住宿费85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600元~2000元/学年;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
邮编:710032
咨询电话:029-61842149;029-61842139;
传真:029-61842150
网址:www.xaepi.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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