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交通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有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和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校区(西安市长安区河堤路)。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英文名称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安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决定招生计划和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及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部分特色专业在个别省份分代码或单列)、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与意大利米兰理工大学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西安交通大学米兰理工联合设计与创新学院,简称联合设计与创新学院,招生专业为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该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出本学院。
第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西安交通大学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的统招批次考生实行提档不退。
第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优先、遵从专业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分数相同的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但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进行退档。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筑学、工业设计)、会计学(ACCA)等高收费的专业以及钱学森学院各专业、护理学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调剂(不报不调)。西安交通大学米兰理工联合设计与创新学院所含专业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学生,院内专业间可调剂。对强基计划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实施具有“基础厚、重实践、个性化、灵活性、国际化”特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方案。录取到大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根据个人志愿和综合成绩在所在大类内选择主修专业。学校根据专业选择的结果进行部分宿舍优化和调整。
第十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区、市)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调档分数线上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调档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定向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任务。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校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须在各省(区、市)规定批次填报西安交通大学,我校将根据分省计划数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省(区、市)美术、书法统考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24年环境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西安交通大学2024年书法学专业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进行录取。环境设计和书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均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我校在生源省(区、市)本科一批(不含一批单列)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以内(最低不低于一本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新疆协作计划在新疆一本线上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预科生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结束后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西交校发〔2018〕7号)选择主修专业。预科阶段培养地点在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
第二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外语类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美术类、书法类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加分和降分优惠录取政策,均针对高考满分为750分的省份。对于满分不等于750分的省份,优惠政策中的加分和降分将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高考录取依据。详见我校《2024年招生专业体检标准》,请相关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收取。
(一)2024年秋季新入学的普通本科生学费标准
1.文科类专业(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及少数民族预科班,标准为5500元/生·学年,其中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4250元/生·学年。
2.理工类专业(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交叉学科),少年班, 标准为6600元/生·学年。其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和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250元/生·学年。
3.医学类专业,标准为7150元/生·学年。
4.艺术类专业,分为理论类(包括书法学专业)和实践类(包括环境设计专业),艺术理论类标准为12100元/生·学年、实践类标准为15400元/生·学年。
5.西安交通大学米兰理工联合设计与创新学院工业设计、建筑学专业等两个本科专业,标准为90000元/生·学年。
其中,会计学(ACCA)专业新生入学还需一次性缴纳3.9万元的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各类试验班学生分流后按新专业年度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2024年秋季新入学的普通本科生住宿标准
根据陕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22〕2004号)、《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创新港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陕发改价格〔2023〕64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分为1100元/生·学年、1200元/生·学年和2400元/生·学年三类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招生录取程序的情形,西安交通大学将调整相关招生录取规定,调整后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本科生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29-82668320
招生网址:http://zs.xjtu.edu.cn
电子信箱:xjtuzs@xjtu.edu.cn
微信公众号:xjtuzsb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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