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徐州医科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徐州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31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209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建设高校,是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设18个学院(部)、39所附属医院(临床学院),设置29个本科专业,涵盖医、理、工、管4个学科门类。拥有基础医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具备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临床医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神经科学与行为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化学、材料科学7个学科进入ESI世界排名前1%。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徐州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徐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教务处,在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江苏省等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和合格性考试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规则
1.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由学校作退档处理。
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规则
1. 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 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省内高职学院联合培养“4+0”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根据省教育厅批准的合作协议,在对应的合作培养学校办学,毕业后颁发徐州医科大学文凭(标注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按学年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徐州医科大学入学须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公寓住宿费按不同住宿条件收取,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校奖助及各类社会资助近30项,详见学校本科生招生网。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徐州市铜山路209号
邮政编码:221004
招生咨询电话:0516-83262666
招生传真:0516-83262048
电子信箱:zsb@xzhm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6-83262246
招生监督邮箱:xzhmujw@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xzhmu.edu.cn
学校本科生招生网:http://zsb.xzhm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本章程的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徐州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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