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详见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详见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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