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郑州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消防法规,《郑州市消防条例》于2023年8月1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0条,立足郑州市消防工作实际,聚焦治理痛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推进郑州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郑州首部地方消防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作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郑州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消防法规,填补郑州市在地方性消防法规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郑州市基层消防治理体制机制。
《条例》从郑州市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聚焦制约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制度性、瓶颈性问题和火灾防控、灭火救援工作中的难点,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同时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对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消防安全服务事项,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等。
从形式看,内容体量较小,共30条,不分章节,不追求完备的体例结构。从内容看,减少“穿靴戴帽”条款、“重复上位法”条款等。如《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火灾经验教训,分别就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农家乐、民宿等重点场所规定了相应监管措施。
虽然是“小切口”,但《条例》还考虑其自身的“小体系”完整,实现与上位法的上下对正,与相关法规的左右看齐、前后衔接,避免了法规内容的“叠床架屋”,贯彻了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精神。如《条例》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
总的来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管用有效,内容特点鲜明,符合郑州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群众关切主要问题作出回应
《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细化和延伸,充分吸收国家、省消防体制改革精神,并在总结本市消防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群众关切的主要问题作出回应。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按标准建设消防站或者小型消防站,配备特种车辆(艇)、器材和装备,用于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及地下建筑等特殊企业和特殊地域的火灾扑救和灾害处置,建立专业的消防队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弱的现状,《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扶。
《条例》加大了对居住小区火灾隐患的防范力度,规定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为其充电。
此外,《条例》还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医养结合场所、学校幼儿园,以及具有餐饮、住宿功能的农家乐、民宿等农村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作出了专门规定。
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
“预防为主,生命至上”是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对《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四位一体”消防工作要求作了细化。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抓好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消防救援部门充分发挥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防范和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各行业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推动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农家乐、民宿等行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这些特殊类型单位和场所,要严格依照《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加强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并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郑州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将发挥重要作用,郑州市将通过媒体宣传及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和组织推进社会培训等形式推动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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