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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二手房买卖将有“安全支付”了

《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二手房买卖将有“安全支付”了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讯(记者 李斯琦)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联合印发《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郑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有效防范多种交易资金安全风险,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相当于政府为存量房买卖提供了“安全支付”功能,即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由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交易资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郑州全市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适用本办法,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管的模式,遵循安全快捷、免费服务、利息照付的原则。符合《办法》第二十条(二)除下列事项外,其他纳入资金监管:(1)交易双方当事人为直系亲属的;(2)房屋产权人与共有人之间交易的;(3)房屋产权交换的;(4)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5)按规定其他免除资金监管的。免除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需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非监管申请”,由交易保证机构出具交易结算资金非监管证明。

为什么要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建房规〔2023〕2号第八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明确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豫建行规〔2023〕5号第六条完善监管制度,防范房屋交易风险明确规定强化交易资金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交易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房屋租赁相应的租金、押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资金监管机构是谁?监管主体及职责分工是什么?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唯一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保证机构,负责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新实施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首先是交易保证机构免费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服务。一次***易的房款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已登簿环节划转;按揭贷款的房款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划转;“带押过户”的房款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记载为贷款银行后,划转原贷款本息至卖方贷款银行,原抵押权注销后划转余款。

其次是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升级,支持“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支持“多笔进、多笔出,电子签章”等功能。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在交易大厅服务窗口、银行服务网点线下办理买卖合同签约、监管协议签订、监管资金缴存等各项业务,也可在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资金达到划付条件后,即可按协议约定转入卖方指定账户。

再者是明确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在提供网签服务时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以此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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