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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明确!这类养殖户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大河财立方 记者 徐兵 文图】1月2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出台《河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关于《条例》中新增的对畜禽养殖场户权益保护和指导服务具体举措,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张全勇作出回答。

张全勇表示,畜禽养殖场户是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尤其广大中小养殖场户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又是保障畜产品市场供应的贡献者,但由于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设施条件差、防疫条件弱、产品销售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加强对他们的支持保护和指导服务,解决管理难、销售难、发展难,一直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之一。

一是组织保障上予以体现。《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这其中蕴含着畜禽养殖场户的发展保护问题。《条例》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行规模化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等发展模式,并提出,应当推广优良种畜品种,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二是生产经营上予以放活。《条例》第二十一条严格要求,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明确提出,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是协同发展上予以加强《条例》在第二十五条分三款强调,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养殖、加工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第二款鼓励政府或者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繁育、饲喂、诊疗、防疫等技术服务。第三款支持成立畜禽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服务。

四是发展权益上予以保护。《条例》在第三十三条分两款予以明确,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第二款明确提出,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是监测预警上予以指导。 省农业农村厅已连续五年每周在厅官网公布畜禽及其产品、饲料等价格信息,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广受养殖场户好评,各地也采取适当措施适当渠道发布信息,这一次通过更加明确的形式固定下来。如第《条例》五十二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畜禽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